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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谣言 清朗网络空间--三山派出所深入辖区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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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7-0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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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谣言 清朗网络空间--三山派出所深入辖区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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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谣/不传谣 

 

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为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谣言的辨别力和抵制力,降低网络谣言给群众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3月25日,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依托“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在施林春所长的组织下开展了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

活动中,民警通过发放宣传单、宣讲典型案例、悬挂横幅等方式,面对面向学生讲解网络谣言的特点、如何辨别网络谣言,提醒广大学生从自身做起,不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编造虚假信息,不信谣、不传谣,坚决抵制网络暴力,及时举报网络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一步,三山派出所将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网络谣言,遵法守法,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三山派出所提醒

面对形形色色的网络谣言,请大家自觉做到以下三点:

1.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道德,文明、绿色上网,不制造谣言。

2.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树立科学意识,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3.凡事多换位思考,自觉增强辨别谣言、抵制谣言的能力。

【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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